員工提前離職,公司可以要求返還培訓費和支付違約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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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 |
2016-10-28 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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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要點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案情概要 申請人系民營醫院,單位性質屬非公益性事業醫療機構。被申請人孫某于2014年3月到申請人處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月27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的醫院進修學習合同約定了培訓時間、培訓費用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約定申請人送被申請人到外地進修,期間每月發放生活費600元,培訓費用由申請人支付70%,期滿后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處服務不得少于三年。后申請人按合同約定送被申請人到外地學習,并支付了培訓費用及生活費。 2014年8月底被申請人進修結束并于同年9月9日回到申請人處開展工作。2015年2月13日,被申請人離職。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被申請人返 還培訓費9488.1元,支付違約金28464.3元并賠償損失10000元。 裁決結果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2132元,對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起因接受專項培訓后,違反服務期約定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本案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的醫院進修學習合同約定了培訓時間、培訓費用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申請人也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提供了專項培訓,因此,三年服務期約定合法有效。 被申請人因個人原因的離職行為,違反了雙方對服務期的約定,應當依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但無權再要求勞動者返還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且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案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高于支出的培訓費總額,故申請人要求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無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法律認可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認定某項費用是否屬于培訓費用,關鍵在于該費用是否因培訓而產生。本案中生活費是基于法律規定和勞動關系而產生的,不是基于專項培訓產生的,將其計算在培訓費用里面要求返還,缺乏法律依據。 據此仲裁委員會僅對申請人提交的進修費發票、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報銷的車票及租房費用收費單據作為培訓費共計2476元予以認可。由于被申請人于培訓結束后履行勞動合同5個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作為違約金2132元,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賠償其違反服務期約定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法律規定時限內,未向仲裁庭提交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更多藍領招聘咨訊!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網 微信號:pg114_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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