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理全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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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 |
2017-04-15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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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對個人與用人單位來講,只需兩個流程即可,其余事項由醫保經辦機構完成。 轉出地: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 轉入地: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后,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并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跨制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經辦機構是指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本規程所稱參保(合)憑證是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監制要求填寫和打印的憑證(見“閱讀原文”附件1)。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并出具參保(合)憑證;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并提醒其及時補繳。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保留其參保信息,以備核查。參保人遺失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補辦。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后,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并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見“閱讀原文”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見“閱讀原文”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 第六條 轉出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轉移手續: 第七條 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個人賬戶余額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樣張、標準格式和填寫要求》(見“閱讀原文”附件1),并將憑證樣張公布在部網站上,各地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打印。 第九條 各統籌地區經辦人員可以登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址(http://www.mohrss.gov.cn)查詢全國縣級以上經辦機構的郵寄地址、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下載各地行政區劃代碼。經辦機構聯系方式發生變化,要及時通過系統變更或直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確保部網站上公布的縣級以上經辦機構信息的準確性。 第十條 關系轉移接續函、表等材料應以紙質方式通過信函郵寄。為便于及時辦理手續,經辦機構間尚未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傳真方式傳送相關材料;已經實現信息系統互聯的,可先通過信息系統交換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城鄉)居民等基本醫療保險的信息應連續計入新參保地業務檔案,保證參保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二條 本規程從2016年9月1日起實施。原《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人社險中心函〔2010〕58號)同時廢止。 更多藍領招聘咨訊!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網 微信號:pg114_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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